关于北京小客车指标摇号及新能源排队的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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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说明(个人)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小客车指标申请各区对外办公窗口
复核流程说明

重要时间节点

5月26日 新能源指标出结果的日子,根据积分排序,申请主体包含:个人,家庭,企业
6月26日 普通指标出结果的日子,根据摇号产生,申请主体包括:个人,家庭,企业
12月26日 普通指标出结果的日子,根据摇号产生,申请主体包括:个人,家庭,企业

查询摇号结果

如果您想知道自己有没有中签,有2个方法:
1,登录官网,进入个人中心查看
https://xkczb.jtw.beijing.gov.cn/
2,记住您的申请编码,在第三方平台查询当前及历史中签数据
注:家庭新能源指标可以通过姓名或身份证号后6位查询
https://jingpai.link/tools/

设置中签提醒

如果害怕错过了当前和以后摇号中签的通知,您可以设置短信提醒!
1,官网不提供短信提醒服务
2,可以在第三方平台设置短信提醒(一次设置,长期有效)
设置入口:https://jingpai.link/tools/sms/

最近2年数据分析

北京普通指标:[(20210626/20211226/20220626/20221226) * (个人/家庭/单位)] 摇号中签总69600
北京新能源标:[(20210526/20220526) * (个人/单位)] 新能源排队分配总47360
入围家庭积分:[(20210526/20220526) * (家庭)] 新能源家庭积分入围总77041

1,北京土著家庭的代际数基本可以达到3代,他们是最需要获得指标的群体(家里不仅有孩子,还有老人),而家庭积分的计算方法正好考虑到了这一点,由此可见,以家庭为单位的摇号新政是非常高效和合理的!

2,虽然家庭积分最高分接近250分,但是,积分50的家庭也能够排进前32521名,由此可见,更多的家庭集中在低分区!

3,新北京人组建了家庭后,要想获得较快的积分增长,必须想办法增加代际数(2代)和成员数,就是说你最好多生几个孩子,生三胎的家庭也会得到更多照顾,否则,你的积分不动,别人在前进,你就等着吧!

为什么说新能源指标中签人员的构成分析会对我们评估何时中签有帮助呢?难道不是知道了自己当前的排名就可以预估需要几年了吗?
非也,你需要知道后面几年什么样的家庭积分增长较快,你的家庭能不能跟上这个速度,如果你的积分增长低于平均增长速度(比如:代际数增加,人员增加)那么你可能一直无法获得指标!

忘了申请编码怎么办?

登录官网,可以查看申请编码及申请审核状态!

登录验证码无法正常显示怎么办?

答 :网络环境不稳定、浏览器缓存等因素可能导致网页显示异常。请刷新网页后等待加载完毕;或者更换浏览器、更换网络环境后再次尝试。

忘记登录密码如何找回?

答 :点击“用户登录”模块的“忘记密码”按钮后,输入您的证件号码、注册账户时绑定的手机号码即可设置新密码。密码须由字母、数字、特殊符号组成,长度为8-20位;如输入的密码不符合设置规则,可更换部分字符后再次尝试。若您输入的手机号码与注册账户时绑定的手机号码不一致,系统会提示“用户不存在”。倘若您忘记了注册账户时绑定的手机号码,需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各区窗口修改手机号。也可由您的直系亲属到各区窗口代办,代办要求为:在提供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基础上,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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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说明(个人)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6日

目录:
一、申请配置指标条件说明
二、申请配置指标操作说明
三、阶梯中签率说明
四、申请更新指标操作说明
五、新能源小客车指标说明
六、指标信息变更及使用说明

一、申请配置指标条件说明

(一)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

本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且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

本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有效的军(警)身份证件和在部队办理的北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

(三)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

本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有效的北京市人才工作局核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随往配偶及子女不是证件持有人,不能以此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

(四)持有效《北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

本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

注1:“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申请人从申报期截止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向本市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断月(如有断月,补缴后有效)。

【例如:2021年上半年申报期内(1月1日至3月8日)提出的指标申请,应从2016年3月至2021年2月连续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2021年下半年申报期内(8月1日至10月8日)提出的指标申请,应从2016年10月至2021年9月连续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

注2:“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申请人从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五年,每年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大于零,可以断月,不能断年,以税款入库日期为准(如有断年,补缴无效)。

【例如:2021年提出的指标申请,应从2016年至2020年连续五年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

本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一年及以上在京居住的有效住宿登记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六)台湾居民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

本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一年及以上在京居住的有效住宿登记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七)外国人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

本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本人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北京签发的一年及以上有效居留许可或访问签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一年及以上在京居住的有效住宿登记。

(八)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吗?

可以,个体工商户按个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配置指标操作说明

(一)如何注册与登录?

1.2014年1月1日前未申请过摇号的新用户,可在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s://xkczb.jtw.beijing.gov.cn/)首页点击“我要注册”,选择用户类型,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完成账户注册。注册成功的用户凭“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

新用户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对外办公窗口办理注册。

2.2014年1月1日前已经申请过摇号的,系统自动完成账户注册,申请人直接用“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没有手机号的用申请编码代替。

(二)如何修改注册账户信息?

已注册用户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账户功能区点击“修改姓名”、“修改密码”、“修改手机”可完成账户信息的修改;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对外办公窗口办理。

(三)如何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

申请人可于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两个申报期间内填报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

申请人可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我的个人申请”,按系统提示逐步操作,如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对外办公窗口办理申请。

审核通过的申请编码于指标配置当月25日进入摇号池并封存,26日参加指标配置。

(四)如何取消申请?

申请人可于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两个申报期间内取消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

申请人可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我的个人申请”,在申请表页面左上方点击“取消申请”;或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对外办公窗口办理。

(五)哪些情况需要重新申请,如何重新申请?

申请信息填报有误、申请信息发生变化或退出申请后想再次申请的,需要重新申请。

申请人可于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两个申报期间内进行重新申请。

申请人可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我的个人申请”,在申请表页面左上方点击“重新申请”,按系统提示逐步操作;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对外办公窗口办理。

注:申请人应仔细检查所填报信息是否有误。如果填报有误,可在申报期间内进行“重新申请”操作,修改申请信息后再次提交。

(六)在窗口办理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登记需携带哪些材料?

个人在窗口办理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登记时,需携带以下相关证件、材料:

内地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

各类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证件、材料之外,还需提供本人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注1:由他人代办时,在提供以上本人证件、材料的基础上,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

注2:上述相关证件和各类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1份复印件。

(七)什么时间可以查询审核结果?如何查询?

1月1日至3月8日期间内提交的申请,可于当年的4月9日9:00起,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我的个人申请”,在申请表页面查看审核结果;

8月1日至10月8日期间内提交的申请,可于当年的11月9日9:00起,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我的个人申请”,在申请表页面查看审核结果。

申请人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对外办公窗口查询审核结果。

(八)审核未通过的如何办理复核申请?

1月1日至3月8日期间内提交指标申请,且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应于当年的4月9日至4月23日复核期间(15日内)办理复核申请,并于当年的5月25日起查看复核结果;

8月1日至10月8日期间内提交指标申请,且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应于当年的11月9日至11月23日期间(15日内)办理复核申请,并于当年的12月25日起查看复核结果。

申请人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我的个人申请”查询申请表信息及审核未通过原因。

申请人应仔细检查所填报信息是否有误,如果填报有误,须在下一个申报期间进行“重新申请”操作,修改申请信息后再次提交。如确认填报无误,可根据提示的“复核流程说明”进行“申请复核”操作或携带证明材料到相关审核部门申请复核。

注1:申请人提出复核申请但复核不通过的,不可再次提出复核申请,如需继续申请指标,应当重新申请。

注2: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放弃复核,如需继续申请指标,应当重新申请。

注3:申请人如果填报信息有误,不可在复核期间修改申请信息;可在下一个申报期间进行“重新申请”操作,修改申请信息后再次提交。

(九)什么时间可以查询摇号或轮候配置结果?如何查询?

5月26日上午10:00开始进行新能源指标配置,配置结束后,申请人可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我的个人申请”查询配置结果;

6月26日和12月26日上午10:00开始进行普通指标摇号,配置结束后,申请人可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我的个人申请”查询配置结果。

申请人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对外办公窗口查询摇号结果,或拨打12580查询当期摇号结果。审核通过但未取得配置指标的个人申请,在申请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指标配置。

指标配置时间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公布。

(十)如何查询个人申请的有效期?

个人申请通过审核后,申请有效期保留到次年3月8日。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我的个人申请”,申请表页面上可见关于有效期的提示信息,请仔细阅读。

申请有效期截止时,系统自动将申请再次送审,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将自动更新。

(十一)如何打印《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指标的有效期是多长?

摇号中签或轮候取得配置指标的个人,系统自动发放《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申请人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会显示“我的指标”,可下载、打印《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对外办公窗口查询打印。

《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有效期为12个月,确认通知书上记载有具体的截止日期。指标所有人应当在12个月的有效期内,到税务、市场监管、车辆管理部门完成车辆购置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办理、二手车销售发票开具、车辆登记等所有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上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三、阶梯中签率说明

(一)阶梯中签率说明

根据个人参加摇号的累计次数计算阶梯数,按照阶梯数设置阶梯中签率。阶梯中签率适用于个人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摇号。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个人已经累计计算的阶梯数不变。即:累计参加摇号6次(含)以内未中签的,阶梯数为1;每多参加摇号6次,增加1个阶梯数,以此类推。

2021年1月1日起,在以往累计计算的阶梯数不变的基础上,个人每多参加摇号2次,增加1个阶梯数,以此类推。

具有有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C5)的申请人,额外增加1个阶梯数。

个人普通指标中签后失效,再次提交配置指标申请的,取得新的申请编码,摇号次数从0开始重新累计,阶梯数根据重新累计的摇号次数重新计算。

根据上述阶梯数计算规则,阶梯数为1的,中签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阶梯数为2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阶梯数为3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3倍;阶梯数为4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4倍……以此类推。申请人累计计算的阶梯数不同,其对应的摇号中签概率不同,即为:阶梯中签率。

(二)参与摇号情况查询

申请人可在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s://xkczb.jtw.beijing.gov.cn/)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配置指标功能区点击“我的个人申请”进入申请表页面,在申请表页面可查看累计参加摇号的次数,点击“摇号详情”可查看已参加摇号的期数。

(三)当期基准中签率

当期基准中签率=当期个人普通指标配额总数/(阶梯数为1的人数×1+阶梯数为2的人数×2+阶梯数为3的人数×3+……)

阶梯数为1的申请人,其中签率是当期基准中签率,摇号池中,该申请人的申请编码仅对应1个摇号基数序号。

阶梯数为2或2以上的申请人,其中签率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或多倍),摇号池中,该申请人的申请编码对应2个(或多个)摇号基数序号,当其中一个摇号基数序号中签,该申请编码即中签。

注1:摇号程序保证每个申请编码对应的多个摇号基数序号最多只能摇中一个。

注2:申请人可登录系统进入用户中心,在结果公示功能区点击“普通指标摇号池编码公布”,查看每期申请编码对应的摇号基数序号。

(四)摇号基数序号

摇号基数序号是摇号月25日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由工作人员按规则为审核通过的申请编码分配的序号,形成摇号池数据库文件,并刻盘封存,将参与26日的摇号。

具体分配规则:首先,将当期所有审核通过的申请编码按从小到大的顺序分配序号;然后,第二阶梯及以上的申请编码继续按从小到大的顺序,接在后面继续分配一次序号;再然后,第三阶梯及以上的申请编码继续按从小到大的顺序,接在后面继续分配一次序号;以此类推。

当期摇号基数序号总数=阶梯数为1的人数×1+阶梯数为2的人数×2+阶梯数为3的人数×3+……

(五)阶梯中签率的实现

摇号程序从当期所有摇号基数序号中随机抽取中签者,高阶梯的申请编码对应多个摇号基数序号,因此,其中签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多倍。摇号程序确保高阶梯申请编码的多个摇号基数序号最多只能摇中一个,当其中一个摇号基数序号中签,该申请编码(对应的申请人)即中签。

(六)摇号过程的三重随机

第一重随机:

第一重随机是指:申请编码的产生是随机的。申请编码共13位,前4位是在填报申请时由系统产生的4位随机数,申请人有三次选择机会;后9位是提交申请时,由系统按申请提交时间产生的顺序号。

第二重随机:

第二重随机是指:6位种子数的产生是随机的。6位种子数的产生按时间先后依次设置了以下随机环节:

一、摇号月25日,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随机抽取10位申请人代表。

二、摇号月26日在摇号现场,首先10位申请人代表按照到场的先后顺序,依次落座在1至10号座位;由工作人员操作摇号机选取申请人代表,被抽中的申请人代表负责启动摇号机,摇号机将随机抽取摇号球,摇号球对应的数字即为随机种子数。

第三重随机:

第三重随机是指:国标“线性同余发生器”的摇号算法。该算法确保了摇号池中每个摇号基数序号的中签概率相同。经过技术方案讨论和专家论证,确定摇号算法的基础为国标《GB/T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中的线性同余发生器。该发生器是目前普遍使用的产生随机数的方法。(参见国标GB/T10111—2008规范性附录C)。

四、申请更新指标操作说明

(一)如何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

1.限制申请更新指标的情形

个人在申请更新指标时,名下有应当报废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个人需要出售、报废名下京牌小客车的,如果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发生变更,应当先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再办理出售、报废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规定,因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小客车,不予受理更新指标申请。

2.更新指标申请数量的说明

个人出售、报废名下于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后,需要新购置小客车的,可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但是,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只能选择其中一辆申请取得相应的更新指标。

3.更新指标申请时限的说明

2020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未在车辆办理完成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更新指标申请并取得更新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

2021年1月1日以后,个人在车辆办理完成转移、注销登记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提交更新指标申请,不再设置12个月的申请时限。

4.更新指标申请的填报、审核说明

个人可在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s://xkczb.jtw.beijing.gov.cn/)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更新指标功能区点击“填报申请”,按系统提示逐步操作,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个人提交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个人已死亡的,不得由他人代为申请更新指标。

(二)如何查询或下载打印更新指标?

提交的更新指标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个人可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更新指标功能区会显示“我的指标”,可查看或下载打印《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对外办公窗口查询打印。

《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为指标证明文件,其有效期为12个月,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三)更新指标申请显示“审核不通过”的如何操作?

个人可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在更新指标功能区查看更新指标申请的审核结果,审核结果反馈为“审核不通过”的,在更新指标功能区点击查看“申请表”,申请表下方提示有审核不通过的原因。申请人可根据提示完成修改申请等操作,并于再次提交申请后查看审核结果。

(四)在窗口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需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详细如下:

内地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军(警)身份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

各类申请人除提供以上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小客车的过户(转出、注销)证明。

注1:由他人代办时,在提供以上本人证件、材料的基础上,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

注2:上述相关证件和各类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1份复印件。

五、新能源小客车指标说明

(一)新能源小客车

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纯电驱动小客车。

(二)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的申请条件

与个人申请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条件一致,具体规定请参考本《办事说明》第一部分“申请配置指标条件说明”。

个人不可同时申请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和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仅可选择其中一种指标类型进行申请。

(三)配置方式

申请人提交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的,该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先后排序,轮候取得配置指标。

当年的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额度用尽后,经审核通过但未取得指标的申请将继续轮候,等待下一年度指标配额确定后,仍按照轮候的先后次序继续配置。

轮候先后次序的确定,以“轮候时间”的早晚为准,“轮候时间”的确定规则如下:

1.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时间”按申请时间计算;

【例如:申请人2021年2月7日22时16分42秒844毫秒提交申请,2021年4月8日审核通过,那么轮候时间为:2021年02月07日22︰16︰42.844】

2.重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时间”按重新申请时间计算(即不再保留原轮候次序)。重新申请的情形包括:审核未通过后再次申请、中签弃号后再次申请、申请人主动取消后再次申请;

【例如:申请人2021年1月7日22时16分42秒844毫秒提交申请,因故申请取消后于2021年2月20日16时22分37秒106毫秒重新提交申请,2021年4月8日审核通过,那么轮候时间为:2021年02月20日16︰22︰37.106】

注:个人修改注册账户信息中的姓名、证件号码时,已填报的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会由系统自动取消。处于“审核通过”状态下的个人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因上述修改注册账户信息导致自动取消的,重新申请并审核通过后,“轮候时间”不变。

3.轮候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个人,在参与家庭申报后,其以个人身份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轮候时间将不再保留(即不再保留原轮候次序)。若取消家庭申报,再以个人身份重新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轮候时间按重新申请时间计算。

4.新申请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重新申请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轮候时间”按申请时间计算;

【例如:申请人2021年2月7日22时16分42秒844毫秒提交申请,2021年4月8日审核未通过,2021年5月24日复核通过,那么轮候时间为:2021年02月07日22︰16︰42.844】

5.延期审核通过的、延期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在审核通过状态下变更申请信息且再次审核通过的,“轮候时间”不变;

【例如:申请人2021年2月7日22时16分42秒844毫秒提交申请,2021年4月8日审核通过。经延期审核后,2022年4月8日再次审核通过(或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那么轮候时间为:2021年02月07日22︰16︰42.844】

【例如:申请人2021年2月7日22时16分42秒844毫秒提交申请,2021年4月8日审核通过。2021年8月20日在审核通过状态下重新申请,2021年11月8日再次审核通过,那么轮候时间为:2021年02月07日22︰16︰42.844】

(四)车辆更新

个人持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只能购置新能源小客车,该小客车在出售、报废后,只能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更新指标。

个人持有普通小客车指标,可以购置新能源小客车,该小客车在出售或报废后,若要申请普通小客车更新指标,应在申请更新指标之前携带车辆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管局车辆管理总所(地址: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的十八号窗口办理相关确认手续,所需材料以车管所要求为准。完成确认手续后,可以重新在网站或区窗口申请普通小客车更新指标。

使用普通小客车指标购置的新能源小客车在出售或报废后,没有办理确认手续且已经申请取得新能源更新指标的,如仍需要购置普通小客车,须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车辆管理总所的十八号窗口办理确认,待市指标管理机构和市车辆管理所共同将原指标作废后,申请人方可再次申请普通小客车更新指标。

(五)其他有关事项

系统将自动显示出每位申请人的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的轮候时间。申请人可在“申请表”中查看“新能源指标申请轮候时间”。轮候时间相同的申请人,以系统根据提交申请先后自动生成的“申请编码生成顺序号”(申请编码后9位数字)为依据确定先后顺序。

六、指标信息变更及使用说明

(一)已经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或小客车更新指标),个人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因故发生变更的,如何办理指标的信息变更?

1.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信息更正业务说明

1.1京牌小客车所有人的身份信息在车辆出售、报废前发生变更的,或原车登记信息有误的,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相关规定,持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管局车管所,办理车辆登记信息更正手续,再通过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s://xkczb.jtw.beijing.gov.cn/)申请更新指标。

1.2京牌小客车所有人的身份信息在车辆出售或报废后发生变更的,按照以下说明办理:

个人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因故发生变更的,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对外办公窗口办理:

(1)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或更新指标申请表)

(2)身份证

(3)户口簿

(4)由他人代办时,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注:户口簿中需有明确的身份信息变更内容。

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号变更的,不需要提供上述第(2)、(3)项材料,但需提供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注销中国国籍的还需提交户口注销证明。

外国人护照号变更的,不需要提供上述第(2)、(3)项材料,但需提供驾照、新旧护照和住宿登记表。注销中国国籍的还需提交户口注销证明。

现役军人和武警的更新指标,原车登记为身份证的不能变更为军人证件;原车登记为军人证件的若变更为身份证和原车登记的军人证件号码变更的,不需要提供上述第(3)项材料,但需提供部队政治部的证明,证明两证件持有人为同一人。

2.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信息更正业务说明

个人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因故发生变更的,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对外办公窗口办理:

(1)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2)身份证

(3)户口簿

(4)由他人代办时,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注:户口簿中需有明确的身份信息变更内容。

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号变更的,不需要提供上述第(2)、(3)项材料,但需提供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注销中国国籍的还需提交户口注销证明。

外国人护照号变更的,不需要提供上述第(2)、(3)项材料,但需提供驾照、新旧护照和住宿登记表。注销中国国籍的还需提交户口注销证明。

现役军人和武警的配置指标,居民身份证不能变更为军人证件。

3.小客车指标信息更正业务受理地点及办理时限说明

各区业务受理地点及办公时间,详见系统首页下方“办事专栏”栏目内《小客车指标申请各区对外办公窗口》的内容。

配置指标业务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更新指标业务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注1:信息变更所需的办理时限计算在12个月的指标有效期内,指标有效期不会因相关业务的办理而延长。

注2:如存在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请及早申请办理。其中,办理配置指标业务的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办理更新指标业务的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并预留足够的时间办理购车、缴税、上牌等手续,以免指标过期失效。

(二)如何使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

个人取得指标后,可在系统登录后进入用户中心,自行查看、下载打印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各区对外办公窗口办理。

需在本市登记小客车的个人,在税务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二手车发票验证、在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均需出示打印的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

(2020年12月31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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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停车泊位供给、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促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原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家庭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积分排序、轮候等方式取得。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方式配置,单位和个人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轮候方式配置,家庭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积分排序方式配置。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发展改革、科技、经信、民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商务、税务、市场监管、人才工作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小客车指标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的资格审核、信访等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行为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统筹负责通过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各区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本辖区政府对外办公大厅设置小客车指标对外办公窗口,为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提供指标申请、信息修改、公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上传、指标确认通知书打印及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年5月26日配置新能源小客车指标,每年6月26日和12月26日配置普通小客车指标。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 配置指标申请及审核

第六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申请配置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申请资格经审核通过后,参加指标配置;

(三)获得配置指标的,可以取得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七条 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条件和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的,或新注册企业当年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指标,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申请1个指标,但年度申请指标数量上限不得超过12个。在上限范围内,可以全部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普通小客车指标申请数量不得超过6个;

(二)注册地在本市的制造业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指标,每增加2000万元可以增加申请1个指标,但年度申请指标数量上限不得超过12个。在上限范围内,可以全部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普通小客车指标申请数量不得超过6个。

(三)注册地在本市的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年度可以申请1个普通小客车指标和1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

第八条 符合以下规定情形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办理1个配置指标的申请登记:

(一)家庭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构成,申请人总数不得少于2人;

(二)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三)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且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九条中“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规定;

(四)所有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五)离婚时原配偶名下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个人,离婚十年以内不得作为家庭申请人,2021年1月1日前已离婚的除外。

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参与指标配置并作为指标所有人。所有家庭申请人在家庭主申请人获得指标后的十年以内不得再次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过程中,家庭申请人不能同时再以其他形式申请配置指标。所有家庭申请人须声明申请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前述规定。

第九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1个配置指标的申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效身份证件且近一年以上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四)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效《北京市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申请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向本市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断月(如有断月,补缴后有效)。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申请人从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五年,每年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大于零,可以断月,不能断年,以税款入库日期为准(如有断年,补缴无效)。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单位、家庭和个人申请信息在填报后发生变化的,应当于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期内在指定网站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申请信息,并会同各审核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申请信息进行核查。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含家庭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本市家庭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人员、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含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车辆信息以及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的驾驶证件信息;经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审核个人(含家庭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和配偶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纳税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人才工作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

各相关审核部门负责与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复核、指标等数据对接;做好本部门小客车指标相关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可于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配置指标申请。

1月1日至3月8日提交的申请,指标管理机构于3月9日归集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应当于4月8日前反馈审核结果,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可在指定网站或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查询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4月23日前(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相应审核单位应当于5月24日前反馈复核结果。

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的申请,指标管理机构于10月9日归集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应当于11月8日前反馈审核结果,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可在指定网站或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查询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11月23日前(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相应审核单位应当于12月24日前反馈复核结果。

申请家庭所填报的所有家庭申请人信息均审核通过的,视为该家庭通过家庭申请人个人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提出复核申请但复核不通过的,不可再次提出复核申请,如需继续申请指标,应当重新申请。

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对审核部门做出的审核结果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放弃复核,如需继续申请指标,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章 配置指标取得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个人摇号根据参加摇号的累计次数计算阶梯数。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经累计的阶梯数不变,即:累计参加摇号6次(含)以内未中签的,阶梯数为1;每多参加摇号6次,增加1个阶梯数,以此类推。具有有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C5)的申请人,额外增加1个阶梯数。2021年1月1日起,在以前的阶梯数基础上,每多参加摇号2次,增加1个阶梯数,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 家庭摇号根据每个家庭申请人的积分计算家庭总积分。

家庭申请人积分由基础积分和阶梯(轮候)积分组成。其中,家庭主申请人的基础积分为2分,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基础积分为每人1分。家庭申请人已参加普通小客车指标摇号的,按其累积的阶梯数每1阶梯加1分;正在轮候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按其最近一次开始轮候的时间距离家庭摇号申请年上一年12月31日,每满一年加1分,以往参加摇号获得的阶梯数合并加分;以往没有参加摇号或轮候的,不加分。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满一年,所有家庭申请人积分各增加1分。

家庭申请人中包含家庭主申请人配偶的,家庭总积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总积分=[(主申请人积分+配偶积分)×2+其他成员积分之和]×家庭代际数。

家庭申请人中不包含家庭主申请人配偶的,家庭总积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总积分=(主申请人积分+其他成员积分之和)×家庭代际数。

家庭代际数是指家庭申请人中包含有几代人,最多为3代。

第十六条 家庭申请人与个人申请人同池摇号。家庭总积分分数和个人阶梯数即为该家庭或个人的申请编码出现在摇号池中的次数,申请编码出现的次数越多,中签率越高,但只能中签一次。

第十七条 扣除向单位配置的指标和营运小客车指标,2021年度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数量的60%优先向家庭配置,2022年度该比例调整为70%,2023年度及以后该比例调整为80%,其余向个人配置。按上述比例向家庭配置后指标有剩余的,一并向申请轮候的个人配置。

家庭申请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的,按家庭总积分由高到低排序配置,总积分相同的家庭,以家庭申请人中最早在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注册时间的先后排序配置。单位、个人申请新能源配置指标的,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

第十八条 指标管理机构组织指标配置时,公证机构依法现场予以公证,配置结果在指定网站公布。现场配置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 家庭摇号中签或者积分排序入围的,由本市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对家庭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发放指标确认通知书。

对部分家庭申请人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不能通过数据交换进行核查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指定网站通知家庭申请人。家庭主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对经公证机构依法审查仍不能查明亲属关系的,可自愿申请办理声明公证;但涉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需要补充提交证明材料的,相关家庭申请人应当按照通知提示,首先到民政部门指定的办公窗口进行现场核查。

公证书可自通知家庭主申请人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指定网站上传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交。指标管理机构核验公证书后,发放指标确认通知书。逾期未提交公证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电话方式查询配置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未取得配置指标的有效编码,申请有效期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在申请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指标配置,次年须再次提交配置指标申请。在次年3月8日前提交申请并通过审核的,单位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轮候时间不变;未在次年3月8日前提交申请或未通过审核的,轮候时间不予保留。

家庭申请通过审核后,申请有效期保留到次年3月8日。未取得配置指标的,在申请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指标配置,申请有效期满后,将对家庭申请资格再次审核。申请有效期内,如因出生或死亡导致家庭申请人人数增减但家庭主申请人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变更申请;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变更申请和重新申请均随下一次指标配置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家庭总积分重新计算。

个人申请通过审核后,申请有效期保留到次年3月8日。未取得配置指标的,在申请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指标配置,申请有效期满后,将对个人申请资格再次审核。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申请随下一次指标配置进行审核。在申请有效期内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核的,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轮候时间不变;未在申请有效期内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通过审核的,轮候时间不予保留。

单位、家庭和个人主动取消配置指标申请的,其有效编码从指标配置数据中删除。家庭配置指标申请取消后,家庭申请人的原个人摇号的累计次数保留,原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轮候次序不予保留。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应当自取得指标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

指标所有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

税务部门受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时,应当先行查验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二手车发票验证、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四章 更新指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新购置小客车的,可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只能选择其中一辆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在保留一辆的基础上,其余车辆可以向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配偶、子女、父母变更或转移登记,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其中,配偶作为受让方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子女、父母作为受让方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第九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条件;

(二)与车辆登记所有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存续满一年。

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由车辆登记所有人或受让方通过指定网站提出车辆变更或转移登记申请,车辆登记所有人和受让方均通过意愿确认后视为成功提交申请。相关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职责分工核查双方的身份信息、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名下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等信息。提交申请、相关部门审核的时间、流程和规则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不能通过数据交换进行核查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指定网站通知申请人。相关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对经公证机构依法审查仍不能查明亲属关系的,可自愿申请办理声明公证;但涉及婚姻状况需补充提交证明材料的,相关申请人应当按照通知提示,首先到民政部门指定的办公窗口进行现场核查。公证书可自通知相关申请人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指定网站上传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交。逾期未提交公证书的,视为放弃申请。

通过审核的,车辆登记所有人和受让方持核查结果等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变更或转移登记。办理完成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得申请更新指标。

第二十三条 自2021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需要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可以在车辆办理完成转移、注销登记之后根据需要随时提交更新指标申请,不再设置12个月的申请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未在12个月时限内申请并获得更新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规定,因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小客车,不予受理更新指标申请。

第二十五条 车辆办理完成转移、注销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死亡或者单位注销的,更新指标申请资格作废,不得由他人代为申请更新指标。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获得更新指标后,应当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申请人)在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时,名下有应当报废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名下处于正常登记状态的小客车若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12个月内申请小客车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在申请指标时须遵守下述规定并承诺:被盗抢小客车若被找回,已取得指标尚未使用的,可选择放弃小客车指标或者放弃已找回车辆;已使用指标购置车辆的,在使用指标购置的车辆或者已找回的车辆中,仅能保留一辆小客车。被放弃的小客车在出售或者报废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持立案证明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印小客车被盗抢状态信息凭证,持信息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

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将前款相关信息录入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获得小客车指标。

第二十九条 持普通小客车指标购置的新能源小客车在出售、报废后,可以申请普通小客车更新指标。

第五章 监督和失信责任

第三十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二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确保所填报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单位、家庭和个人错误填报申请信息导致的审核不通过等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申请小客车指标或办理指标相关公证的、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小客车指标、虚构车辆报废事实骗取小客车更新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公布其非法取得的指标作废,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家庭申请人中有过错的申请人、个人提出的指标申请,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对于严重违反向行政机关承诺的,由市经信局负责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伪造、涂改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等涉嫌伪造证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纯电驱动小客车;

(三)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等的小客车;

(四)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因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夫妻间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离婚析产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婚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且受让方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申请变更或转移登记时,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执行。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或其他涉及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情形,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因继承发生小客车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第一款。涉及因婚姻发生小客车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第二款。

取得个人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后个人死亡的,或者取得单位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后单位注销的,其尚未使用的指标确认通知书无效。取得家庭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后家庭主申请人死亡的,其尚未使用的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不含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可由其他家庭申请人共同指定一名家庭申请人使用。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二手车流通过程中涉及小客车指标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京交发〔2017〕3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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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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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96号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吉宁
2020年10月29日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促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原则无偿分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家庭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向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申请登记。

单位和个人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轮候方式取得,家庭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积分排序方式取得,新能源以外的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方式取得。具体配置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提高家庭指标配置比例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个人,可以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一)住所地在本市,包括本市户籍人员、驻京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持本市居住证并且近五年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二)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三)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条 符合下列规定情形的,可以参与以家庭为单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一)家庭成员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以下统称家庭申请人)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2人;

(二)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

(三)家庭成员及其配偶名下均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四)家庭成员符合第四条住所地在本市的规定,家庭主申请人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离婚时原配偶名下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个人,离婚十年内不得参与以家庭为单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并在取得指标后作为指标所有人。参与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申请登记的,不得同时参与其他家庭或者以个人身份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参与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申请登记的,家庭申请人在家庭主申请人取得指标后十年内不得再以个人或者家庭申请人身份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第六条 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配置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指标配置结果。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出售、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对小客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车辆,不予办理更新指标。

第七条 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申请人)对办理指标申请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的,取得的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报车辆购置税、外地车辆转入本市、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等手续的,应当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或者公证机构出示指标证明文件;对取得指标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相应文件中注明指标取得情况;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持相应文件。

第九条 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实行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十条 本市采取措施打击利用或者违反指标管理措施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推动个人名下第二辆以上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有序退出。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租赁汽车、教练车等营运小客车的指标分配方式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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